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要求上报宁波市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试点企业、试点项目以及新型建筑工业化

发表日期: 2015/3/9 10:00:00 | 阅读次数: 12400 | 作者: 志诚软件 | 来源: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5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建〔2014〕116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宁波市开展工程项目管理试点工作的复函》(函设字〔2014〕826号)等文件精神,我市被确定为浙江省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试点地区和新型建筑工业化重点推动地区。为切实推进我市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试点工作,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充分发挥企业、基地和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我委拟公布一批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试点企业、试点项目,并公布一批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请各(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宁波市国有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甬建发〔2015〕26号)和《宁波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甬建发〔2015〕25号)要求,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选取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基地和项目上报我委。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试点企业、试点项目条件
  (一)参与工程总承包试点的企业应为本区域实力强、资质高、在本行业内享有较高信誉的企业,企业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参与工程项目管理试点的企业,资质应为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甲级及以上;
  (二)申报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试点项目,原则上为本区域国有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并以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宜。
  二、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要求
  (一)申报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应为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或装修产品构件等三类生产基地;
  (二)申报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应为预制混凝土装配式建设项目或钢结构住宅项目二类。
  三、其他要求
  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组织申报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试点企业、试点项目以及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并填写《宁波市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附件2)、《宁波市工程项目管理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附件4)、《宁波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申报汇总表》(附件5)和《宁波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6),于2015年3月10日前上报我委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87196908,传真:87191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