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上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5/12/28 13:27:02 | 阅读次数: 13097 | 作者: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来源: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19号,以下称《办法》)的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和储备项目,计划项目可直接启动实施,储备项目须经各县(市)区政府向我委备案转为计划项目后实施。今年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各地应将所有可能实施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作出征收决定。已纳入往年征收计划且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不得纳入本年度征收计划。
  二、各县(市)区要提前部署落实2016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加强与市棚改办、土地储备中心、城投公司、市政前期办、轨道交通指挥部、东部新城建设指挥部、市绕城高速连接线公司等有关单位沟通衔接,尽快梳理确定2016年计划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市三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纳入旧城区改建的非成套房改造项目,应事先与我委相关处室衔接。
  三、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项目的确定要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房屋征收方式实施危旧房(包括非成套房)改造的项目,应以旧城区改建为公共利益情形上报。
  四、年度房屋征收计划项目中涉及集体土地拆迁的,其征收面积和户数应予扣除。
  五、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按附表要求填报,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定,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文件形式并附电子文档于1月29日前报我委汇总,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99号)等规定,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的内容。
  (联系人:顾沁沁,电话87302380,传真:87190002,邮箱:28420455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