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5/3/9 9:30:00 | 阅读次数: 12908 | 作者: 志诚软件 |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解决住房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加强公共服务,解四难、创四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现就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体系框架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加快建设住房小康,大力发展住宅与房地产业,使住房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居住条件改善相适应;坚持住房市场化基本方向,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快健全和完善适应不同收入阶层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坚持强化住房保障,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多途径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以及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体系框架:建立以商品住房为主体、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城镇住房供应及保障体系,形成“区别对待、分类供应”的住房解决新机制,即中等和中等以上收入家庭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中等以下收入家庭购买政府限价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以及困难家庭购买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或实行廉租住房。
    (三)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前,基本建立起“覆盖全面、健全完善、结构合理、运作有效”的城镇住房供应及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到25㎡,并基本解决持有《城区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2㎡以下城镇家庭的住房问题,为加快实现住房小康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落实措施,加快健全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四)大力发展商品住房。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面向社会大众,继续推进住房商品化,大力发展商品住房。要科学预测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土地出让计划,平衡商品住房供应总量。大力调整和改善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宅供给,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采取综合评标等措施,继续完善房地产项目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进一步清理并逐步减少住房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合理调控商品住房价格,要使商品住房供应总量、结构和价格与居民住房消费需求、购买支付能力基本相适应,同时防止市场发展大起大落。
    (五)加快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控制土地出让价格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是融商品性与保障性为一体的住房供应模式。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当前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根据价格形成机制及供应对象的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分为政府限价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为限价住房)和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称为低收入家庭住房)。
    1.严格落实计划。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建设规模。要建立和完善计划调控体系,凡列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计划完成。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将其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认真加以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
    2.优化运作机制。坚持“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房源统一”前提,由各区人民政府承担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实施建设,实行市区联动。建立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机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除政府委托代建外,要健全和推广企业自主实施建设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多形式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政府重点从建设单位履约角度实施项目监管。
    3.控制套型标准。遵循“经济、适用”原则,从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原则上以50—80㎡中小套型为主,最大不得超过90㎡。限价住房可适当提高,但应控制在100㎡以内。
    4.落实优惠政策。限价住房建设用地按照“以房价定地价”思路,实行限价出让;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低收入家庭住房可享受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和免缴契税的优惠政策。
    5.加强销售管理。以解决住房难为目标,坚持公平原则,合理设定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准购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实行有条件分批解决。健全完善申购、审批、结果公示程序,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住房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限价住房销售价格应与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并在土地出让前确定;低收入家庭住房价格根据购买对象支付能力、适当考虑建设成本确定。
    6.实施上市限制。限价住房和低收入家庭住房自取得产权证之日起5年和10年内(含5年和10年)不得转让或出租,若擅自转让或出租将由政府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定期限后上市转让的需补交土地收益金差价或土地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订。
为建立统一的住房供应市场,因特殊情况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需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建设的拆迁安置用房、引进外来人才住房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管理,有关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订。
    (六)稳步推进廉租住房。继续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加大这项制度的实施力度,切实做到严格标准,应保尽保,规范管理。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坚持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减免为辅。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通过收购社会房或利用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来解决。要稳定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坚持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筹集。结合资金来源状况和居民住房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水平,适当降低实物配租条件,提高租金补贴标准。
    三、协同推进,多方促进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设
    (七)发挥规划、土地的指导和调控作用。编制住宅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对住宅发展的指导。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各类住宅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坚持净地(即完成征地拆迁)供应,做好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加大力度健全用地计划供应制度和土地收储制度,提高土地供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结合土地储备等形式,多渠道推进非成套房改造。
    (八)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发展住房市场。加大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力度,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强化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拓展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严格公积金执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大力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宅建设和消费。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对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信贷支持。联动住房二、三级市场,进一步搞活存量市场。加快发展租赁市场,使住房租赁成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一种有效形式。要健全市场服务规则,规范发展房产中介服务。继续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改善住房消费环境。
    (九)健全市场运行监管,正确引导住房消费。综合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要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年度拆迁规模,避免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适度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恶意哄抬住房价格等非法行为,有效遏制投机炒作。要利用大众媒体,适时披露土地供应、住房供求及价格涨落等相关信息,正确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和心理预期。要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控,及时处置和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建设整体质量。积极创新住宅规划设计理念,广泛运用先进适用成套技术,提高住宅产业整体水平。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积极引导开发建设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小区,提高住宅建设综合质量。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努力消除各种质量隐患。坚持市场化道路,加大力度发展物业管理,为业主创造良好居住环境。
四、健全机制,狠抓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
    (十一)专项归集,落实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建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项安排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及减免所需资金、贴补低收入家庭住房销售收入与建设成本之间的差价和政府规定可享受减免政策家庭所减免部分物业管理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准购、销售和廉租住房审核工作的自收自支企事业单位,可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业务管理费。
    (十二)分工负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实施住房保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市建委负责统筹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设,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制订建设标准和建设及销售相关政策、分解建设责任、调配房源以及建设的指导监督,负责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市计委重点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市规划局重点负责住宅发展规划及住宅建设用地选址;市国土资源局重点负责住宅建设用地保障以及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市财政局重点负责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安排落实和使用监督;区政府及所属部门重点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征地拆迁、实施建设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和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具体管理。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五、其他
    (十三)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意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出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五)本意见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