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宁波市关于创新保障性住房提供方式的指导意见》中提及的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5/10/29 9:40:38 | 阅读次数: 12736 | 作者: 志诚软件 | 来源: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
  2015年3月26日,市政府印发了《宁波市关于创新保障性住房提供方式的指导意见》(甬政办发〔2015〕40号),其中规定“各地通过货币保障的户数以及收购等形式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均可按规定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所需资金可从土地出让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进行冲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有关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只可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为规范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报市政府同意,明确如下:可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进行冲减所需资金的保障性住房仅指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